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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收购烟酒: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如何定性处理

北京收购烟酒: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如何定性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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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的定性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:

  1. 区分受礼和受贿:在性质认定上,主要是区分受礼和受贿两种行为。如果公职人员在收受烟酒等财物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,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这种情况下,应以2013年1月为时间节点,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违反廉洁纪律。若收受烟酒的同时,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,则应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构成受贿行为,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,则构成受贿犯罪。

  2. 物品价值认定:对于收受的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,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。如果烟酒实物尚未灭失,需要对烟酒的真假和收受时的价值同时进行鉴定,并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其价值。对于烟酒提货券、烟票,应以其面值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,并考虑实际购买价格。如果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了烟酒购买过程,则应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作为认定相关烟酒价值的依据。对于已经灭失的烟酒实物,则无法对所涉烟酒进行价格认定,不宜对相关烟酒价值作出评价。

  3. 款物处理:对于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,应区分不同情况,依纪依规处理。对于涉嫌职务犯罪被认定为受贿赃款赃物的,应随案移送司法机关。对于一般违纪违法案件中烟酒款物的处理,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愿意主动上交相关钱款,则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登记上交。

综上所述,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物品的定性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,并依据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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